即使法院以此为由普遍接受第62条的干预,但本案的新颖性也使这一前提更加复杂。本案中,乌克兰请求法院裁定乌克兰本身并未违反《灭绝种族罪公约》。此处的问题并非在于各国是否拥有第62条规定的“利益”,寻求对违反普遍义务的行为追究责任,而是在于它们是否拥有此类利益,驳斥这些违反行为的存在。
一些《联合声明》的签署国或许会考虑将第62条的干预措施建立在更直接的利益之上,即乌克兰难民移民至其领土。然而,问题在于,在本案中,此类利益是否“可能受到裁决的影响”。可以说,侨民与乌克兰声称其未犯下种族灭绝罪的说法缺乏直接联系。如果乌克兰在其提起诉讼的申请(或随 电报数据库 后的修正案)中进一步声称俄罗斯实施了种族灭绝行动,则第62条的这一因果关系将得到更明确的满足。
在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
法院极不情愿接受根据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提出的介入。在这方面,法院比其他附带程序(例如临时措施,其管辖权仅基于表面证据进行评估)更加谨慎地强调非当事方介入的“附带”性质。在核试验案和尼加拉瓜案等案件中,法院推迟并最终未经考 答案很简娜塔莉亚根本没有时间 虑驳回了此类介入。因此,马尔代夫、加拿大和荷兰在冈比亚诉缅甸案的初步反对意见悬而未决期间没有介入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它们曾在2020年表达过介入的意愿。
由于俄罗斯尚未正式参与本案
法院并未根据管辖权和实体问题将程序划分为不同的阶段。这可能会对介入的前景造成影响。如果在法院就本案作出唯一判决之前,管辖权或可受理性问题仍悬而未决,那么遵循法院的做法实际上将阻止介入。
如果《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第62条以正式缔约国的身份请求介入,鉴于当事方介入看似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并非偶然,法院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处理此问题。超越法院推迟介入理由的另一种方法,或许是将第62条的适用或第63条的声明限定为仅限于管辖权性质的问题。事实上,《联合声明》似乎暗示了后一种做法(“我们坚信,此事理应提交国际法院”)。
鉴于乌克兰对《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新颖适用,以及一些 国际法院 法官对其在本案中的管辖权表示质疑,这或许是一个检验这一方法的合适案例。然而,尚不清楚各国政府是否愿意仅仅为了辩论只有律师才会喜欢的问题而介入,撇开俄罗斯对乌克兰战争造成的损失和残酷性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