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要概述了《联合声明》提出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将在作者即将出版的剑桥大学出版社专著《干预国际司法:法院和法庭前的第三国》中进一步探讨。
可以假设共同意图”介入并不意味
着将单一申请记入多个签署国。这种可能性在1920年最初起草第62条和第63条时并未预见到。此类介入的可采性尚未得到检验,而且似乎难以实现,除非某些签署国带头共同提出抗辩。因此,当五个国家在审查请求书提出后的几天内寻求介入时,尽管存在 VB 数据库 明显的合作,但它们还是分别提交了五份申请。
本案中,根据第62条提出的申请可能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第81条,此类申请必须说明“干预的确切目的”。尽管法院尚未明确这一点,但其实践表明,此类目的必须是告知法院第三国独特的合法利益。法院并未像泽连斯基总统所言,将干预定义为“选边站队”。因此,联合声明中表达的团结完全有可能确保其签署国均无法达到这一门槛。
如果根据《规约》第六十二条以正式当事国身份申请介入,则《规约》第三十一条第五款将引发相关 也就是说您可以收集那些看到 问题,该款规定了“利益相同当事国”的原则。这不会影响法院是否接受当事国介入的决定,但可能会排除任何此类国家在本案中任命专案法官的可能性。国际法院肯定会不愿在任何特定程序中将其法官席位规模扩大四倍。
一次干预就可能使案件的审理时间延
数月甚至数年——如果根据《条约》第六十二条以正式当事方身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进行干预,时间可能会更长。有鉴于此,《联合声明》势必会成倍地减缓签署国所寻求的问责速度。因此,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值得考虑这些国家是否可以通过“幕后”与乌克兰合作来更有效地做出贡献。与干预相比,调动资源直接协助诉讼国解决法律和事实问题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很少引起担忧。那些在军事和经济上支持基辅的签署国同样可以在不站在海牙讲台上宣布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支持。欧盟委员会关于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的提案:两个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