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权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
这篇文章讨论了最近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于 7 月底发布的“程序和交叉问题条款草案”中关于“监管权”的第 12 条草案,该草案将在 2023 年 10 月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下一届会议上进行讨论( A/CN.9/WG.III/WP.229 [11])。
该条款草案已“准备好纳入现有和未来的”国际投资协定(A/CN.9/WG.III/WP.231,[3])。虽然第 12 条草案 (1) 包含一个非常标准 将实质内容 的监管权条款,类似于许多较新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条款,但接下来的两段则更为新颖。它们规定:
在评估缔约方涉嫌违反本协定[相关国际投资协定]规定的义务时
仲裁庭应高度尊重国际法赋予缔约方的以下权利:制定和实施国内政策,为公共利益进行监管的权利,以及采取、维持和执行对保护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环境、促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或[…]敏感的措施的权利。
如果被指控违反本协定的措施是缔约国为 巴拿马电话号码库 保护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环境(包括遵守《巴黎协定》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3 条和第 4 条所载的任何原则或承诺)、促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或 […] 而采取的,则不得根据草案第 3 条或 将实质内容 草案第 4 条提交任何索赔请求解决。
简而言之,草案第 12(2) 条试图将许多根据国际投资协定组建的仲裁庭的判例法中以各种表述认可的有关尊重的某些理念编纂成法(例如,参见Shirlow (2021)、Fahner (2020)第 71-84 页、Paine (2019)和(2022)、Henckels (2015)。
其中提到的“国际法在制定和实施国
内政策方面给予缔约方高度尊重”与一些最常被引用的 2020 年您应该将哪些业务流程外包给印度? 仲裁表述(例如,SD Myers v Canada (2000) [263])有着重要的相似之处,即使并不完全相同。虽然大多数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并未试图将普遍适用的尊重概念编纂成法,但印度最近签署的几项国际投资协定都包含与草案第 12(2) 条类似的条款。
这些印度的国际投资协定在“举证责任和适用法律”条 體育新聞 891 款中规定,“本条约应在国际法对各国制定和实施国内政策的高度尊重的背景下进行解释”(例如,印度-白俄罗斯双边投资协定(2018 年)第 23.1 条、印度-吉尔吉斯共和国双边投资协定(2019 年)第 23.1 条、印度-台湾双边投资协定(2018 年)第 22.1 条,均复制了2015 年印度示范双边投资协定第 23.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