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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巴勒斯坦外交官已向以色列提交了一份国家间申诉,指控以色列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规定的义务。巴勒斯坦国外交和侨民部表示:

巴勒斯坦的领土仍处于好战的殖民占领之下。占领国以色列在过去五十年中一直通过对巴勒斯坦公民实施种族主义和歧视性政策来维持其殖民占领。正视这一普遍存在的种族主义和歧视现实是当务之急。此事刻不容缓,也不应该拖延。任何个人或民族都不应被要求容忍种族主义及其滋生的暴力和不公正。

卫报写道据信

这是根据该条约提交的第一份国家间申诉。” 这对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所有联合国国际人权条约而言都是如此;正如人权高专办在其国家间申诉门户网站上强调的那样:“注:这些程序从未被使用过。”

并非所有条约都规定了国家间程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未规定正式的国际申诉程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均规定了该程序,但该程序通常是可选的,而且两个国家都必须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此类来文。斯科特·莱基在1988年发表于《人权季刊》的一篇关于国家间申诉程序的权威文章中强调,该程序在互惠基础上的 Viber 手机数据 可选性质“已经并将继续限制其应用”。此外,该程序通常被视为“一个国家希望解决另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时做出的敌对且相当激烈的回应”。然而,他认为,该程序的积极作用经常被忽视。

在国际人权条约中

只有《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第11至13条规定了强制性的国家间申诉机制,该机制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且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公约在人权法中独一无二,例如,国际劳工组织、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宪章中也都规定了强制性的国家间条款,区域体系中也存在既定的国家间案例。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强制性特征在联合国国际人权条约中却是独一无二的。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1(1)条规定:

如果一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履行本公约的规定,该缔约国可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委员会应将来文转交该缔约国。接收国应在三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澄清此事,并说明该国可能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有)。

第11条的原始草案提到了国家间的“投诉”,但在第三委员会,墨西哥提 本书和该方法的作者玛 议将“投诉”一词替换为“来文”。这一提议因其更具包容性且对抗性较少而被采纳。

第 11(2)条继续说道:

如果在接收国收到首次来文后保护所 比特币数据库美国 有移徙工 六个月内,该问题未能通过双边谈判或双方可用的任何其他程序得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则任何一国均有权通知委员会和另一国,将该问题再次提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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