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关于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的第 27 条的声明外,卡塔尔的所有声明均修改了特定条款参照《宪法》、伊斯兰教法或国内立法的法律效力。因此,它们符合保留的条件。关于第 27 条,卡塔尔表示宗教少数群体人士享有第 27 条规定的有条件权利。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HRC) 在1994 年 4 月 26 日的第23 号一般性意见中也强调,第 27 条规定的权利是有条件的权利。因此,该声明的通常措辞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自身对第 27 条规范结构的理解是一致的。因此,该声明似乎并未修改第 27 条本身的法律效力。当然,卡塔尔是否履行了《公约》第 27 条规定的义务仍取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
如果至少前四项解释性声明实
际上也是保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以及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它们是否是《维也纳公约》第 18 条(c)款规定的客观有效的保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9 条规定并在《国际法委员会指南》第 3.1.5 条中重申的一般原则是,保留“影响到条约总体旨趣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从而损害了条约存在的理由”,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因此无效。
然而,确定哪些因素损害了条约的存在理由,需要根据文本、上下文和后续 欧洲数据 实践进行解释。国际法委员会指南提供了一些额外的基准来帮助解释者,建议:a)模糊或笼统的保留(3.5.1.2)和b)对涉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减损的权利的条款的保留(3.1.5.4),应表面上引起人们对其是否符合目的和宗旨的怀疑。
此外虽然国际法委员会指南承
认各国可以通过提出与国内法相关的保留来维护“国内法具体规则的完整性”,但它们这样做“仅限于不影响条约基本要素或其总体基调的范围内”(3.1.5.5)。此外,对包含众多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提出保留,需要充分考虑到这种“相互依存性以及保留所涉条款在条约总体基调中的重要性,以及保留对条约的影响程度”(3.1.5.6)。
笼统地提及伊斯兰教法或国内立法会引发含糊不清的问题。例如,在巴林对 数字营销的全球语言 第18条和第23条的保留中,人权理事会强调了对伊斯兰教法的含糊性,并指出这些保留可能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马来西亚号码 国际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卡塔尔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a)款和第16条(1)(a)、(c)和(f)款中有那么我们如何评估 关伊斯兰教法的保留也被其监督机构视为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不符。关于工会定义的保留也同样含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