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预计他们会互补和重叠,,但不一定如此。然而,在实践中,正如作者指出的那样,对无国籍人(如难民)的保护已经落后;那些本应作为难民并因无国籍状态而受到保护的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本书旨在纠正这种不平衡,扩大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以收容那些主要或部分因缺乏国籍而逃亡的难民,并为那些此前被拒绝保护的人提供难民保护。
福斯特和兰伯特指出
人们并不总是理解否认或剥夺国籍本身在认定迫害或有理恐惧时应如何被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随着我们对人权理解的加深,以及我们对从国际法视角看待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的加深,以及对无国籍状态的根源(无论是源于否认还是剥夺公民权)通常存在于始终存在争议的歧视领域——种族、宗教、性别、政治等等——的理解,这种理解有所改变。然而,仍然存在一些实践和理论障碍。
通常情况下,主要的“问题”仍然是主权国家——一个自认为,并且被其他国家视为,拥有决定自身成员资格和公民资格条件的唯一权力的国家。有时,这种感觉仍然带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一种不受法律 退出数据 约束的权力,然而,这种讨论已经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国际法学者们随时准备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法律赋予和限制的权力的必要和固有界限。正如赫希·劳特帕赫特在格劳秀斯学会的一次会议上所言:“……如果国家声称有权成为个人与国际法之间的唯一纽带,那么就绝不能允许它们将这种纽带置于不存在。”
幸运的是国际法具有动态性
在社会和政治背景下不断变化,不断发展变化,并非必然是 追究刑事责任的含义 线性的,而是渐进式的。因此,主权权限的限制往往体现在边缘领域——例如禁止基于种族的歧视;发展对受特定条约制度约束的人员的保护,无论其国籍如何;禁止在实施人权时任意妄为;承认个人在法律面前人格平等的义务。
在全面调查的过程中,福斯特和兰伯特提出并处理了一些老问题,例如分 马来西亚号码 号的情况,以及根据 1951 年《公约》寻求保护的无国籍人是否也需要证明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或者无国籍人是否可因为无国籍人可能 以成为难民,因为他或她不能“被遣返”,因此永远不会有被驱回 的危险(一个奇怪的“学术”观点,与生活、历史和经验完全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