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形式
尽管国际法院在其咨询程序中例行收到许多国家的意见书,但大规模参与在该法院的诉讼案件中却是前所未有的。罗马尼亚是迄今为止最明确地表明介入本案意图的国家,它对这一区别尤为熟悉。在常设国际法院成立初期,罗马尼亚曾请求“介入”波兰国籍获得咨询程序。法院回应称,各国在咨询程序中享有的普遍陈述权与介入诉讼案件的程序有着根本的不同[ 220 ]。
《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规定
国如果“认为其具有法律性质的利害关系,可能因案件裁决而受到影响”,则可以请 WhatsApp 号码数据 求介入诉讼案件。法院进一步混淆了第62条的介入机制,将该机制解释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参与渠道。一国可以作为非当事方介入(即作为嘉宾就一组限定的问题提交书面和口头陈述),但必须满足第62条的明确要求。但是,如果一国与当事方存在管辖权联系——涵盖案件标的——则可以作为正式当事方介入(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
第63条似乎赋予任何公约的缔约国更明确的“权利”,即当该条约的“解释[…]受到质疑”时,以非缔约国身份进行干预。与第62条一样,该条款与《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应条款高度相似。
作为非国家,欧盟无权请求或宣布介入法院审理的争议案件。在《联合声明》的其他41个签署国中,有三个国家并非《灭绝种族 我自己在工作中运用了所有这些方法 罪公约》缔约国(日本、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由于乌克兰在本案中的申请援引《公约》作为本案适用法律的唯一来源,因此这三个国家不能根据《规约》第63条进行介入。其余38个签署国原则上可以根据第63条提出介入,但此类介入的范围仍然仅限于条约解释问题。
在本案中
根据第62条的更广泛规定进行干预引发了尤为棘手的问题。作为一个门槛问题,法院尚未明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确履行普遍义务的利益是否构成“可能受法院裁决影响的法律性质的利益”。
本文作者认为,普遍义务不符合这一门槛。一旦一国提起可诉诸司法的诉讼,援引国家责任的规则的目的便可得到满足。将更多国家纳入正在进行的程序并不一定能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也没有明确的依据来类比提起诉讼申请的可受理性的习惯性要求与“附带程序”(例如非当事方介入)的可受理性的法定要求[见D节]。